2010年12月1日水曜日

新公司法下的股东权利安排

新公司法下的股东权利安排

                        

 

    从法律角度看,股东的权利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其核心无非是股东对于公司的控制权和收益权。依据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控制权和收益权必须同股东对于公司的投资比例相一致。这一强制性的规定,导致了许多商业目的无法实现。以下我们来看几个例子。

 

   一、51%和67%案例

 

    上市公司A希望收购并全面控制B公司。一方面希望同B公司并表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另一方面希望在控制B公司进入此一领域,并在将来与A公司收购的其他子公司进行重组。但是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合并、分立必须通过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达成此一目标A公司就必须收购67%的股权,对于A公司而言财务压力较大,在同B公司股东谈判无法降低收购价格时,A公司不得不放弃此次收购。

 

   二、项目融资案例

 

    某房产公司手中握有一高收益项目,但是由于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的限制。某投资公司有结余资金,希望投资该项目,但是对于房地产开发没有经验,无法判断项目价值,同时房产公司也担心丧失项目公司控制权,并且不希望将高额利润中的很大一部分让给该投资公司。最终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房产公司不得不将该项目转让。

 

   三、供货商和生产商案例

 

    某生产商要生产一种新产品,需要其零部件供应商提供一种新的零部件,但是供应商为此必须投资大笔资金改善生产设备,而其投资能否收回则依赖于生产商的新产品能否成功。生产商愿意投资入股供应商公司,同供应商共同承担该投资风险。但是由于所需投入资金较大,而供应商公司本身又有数个股东,鼓动担心供应商公司的控制权落入生产商手中,所以不愿意生产商投资。最终双方无法达成共识。

 

    我们可以看到,在现行公司法对于股东权利较为僵化的规定下,以上的各种商业目的都难以达成。新的公司法对于股东权利作出了较为灵活的规定,使得以上的案例都可以通过股东权利的安排得以解决。

 

   现行公司法: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新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对于案例一,A、B公司可以约定,A公司收购B公司51%的股权,已达到并表的目的,另外通过章程约定A公司拥有67%的表决权,以达到A公司完全控制B公司的目的。

 

    对于案例二,房产公司可以同投资公司约定,投资公司享受固定金额加上一定比例的公司收益,同时不享有股东表决权,仅仅享有公司财务的监督权,而房产公司则享有项目公司的控制权,以及剩余的收益权。

 

    对于案例三,则可以简单的约定生产商所持有的供应商公司股权不具有表决权,同时约定如果供应商拒绝向生产商供货时,生产商所持有的股权自动享有表决权。

 

   股东权利安排的实质

 

    在法律体系中,将公司的资金提供方分为债权人和股东两种,其对于公司的权力存在着较大的不同。但是实际的经济生活中资金提供者对于公司的要求却并非这么的渭经分明,许多资金提供这对于公司的权利要求往往介于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之间,对于股东权利的技术性安排正能够符合这种权利需求。

 

   股东权利:公司控制权;剩余收益权;破产时剩余财产权

 

    债权人权利:固定收益权;破产时的优先受偿权

 

   股东权利安排的模式

 

    1、股东控制权安排

 

    股东对于公司控制权的安排包含三个层面:股东会层面、董事会层面、经理人层面。所以对于公司控制权的安排也可以在这三个层面上进行。具体的形式包括:

 

    1)东会表决权的约定分配/约定排除

 

    这是最常用的方式,通过公司章程调整股东之间的表决权比例,以达成股东的不同控制权要求。

 

    2)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通过比例约定

 

    依照公司法规定,某些重大事项必须通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在某些股东别看重的某项公司事务,而该股东又支持有小部分股份时,可以通过章程约定该事项必须经过绝大部分表决权同意,甚至是全部表决权同意,以使该小股东获得一票否决权。

 

    3)董事任免权利的安排

 

    公司的很多事务是由董事会决定的,对于股东所派驻的董事多少直接影响该股东对于公司的控制能力,所以可以通过约定各个股东派驻董事的人数,以改变大股东操控董事会的局面。

 

    4)董事会决定事项的安排

 

    在某些大股东控制董事会的情况下,小股东(小表决权股东)可能只对其中的某事项特别关注,可以通过章程规定该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决策,同时辅助以全票通过安排以保障小股东利益。

 

    5)经理层任免的安排

 

    经理层的某些关键职位可以控制公司运作或者监督公司,一般而言这些职位由董事会任免,在股东注重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章程约定。

 

    2、股东收益权的安排

 

    股东受益权是股东投资于公司的最终目的,对于股东受益权的安排包括以下形式:

 

    1)固定收益权

 

    固定收益权使得股东的权利向债权人的权利靠拢,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该固定收益权是在公司债权人的固定收益权之后而在其他股东的收益权之前的。类似于国外股市中常见的优先股。

 

    2)约定时间/金额的收益权排除

 

    为吸引某些投资者,公司可以安排在一段时间或者在一定总金额范围内将公司收益全部授予某一股东。此做法在我国的中外合作企业经常使用。

 

    3)向股东以外的关系人授予收益权

 

    为了维系公司与其相关企业或个人的关系,授予股东以外关系人收益权是经常发生的现象。新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股东以外人可以获得收益权,但是可以通过收益权比例安排,通过象征性给与关系人极少部分比例并分配给其一定比例的收益权。

 

    4)破产时的优先受偿权

 

    以上的各种具体形式仅仅是一些较为常用的形式,正如前述,股东权利安排的内容完全依赖于公司的资金提供者所希望达到的商业目的,并将该目的划转成为法律认可的权利形式,然后通过合法的文件是该权利得以保障。而所有的安排形式最终将取决于资金提供者的商业目的,同时考虑财务可行性。不过总而言之,新公司法对于股东权利的灵活性规定给予了巨大的安排空间。套用一句华尔街的名言:想象力有多大,安排的可能性就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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