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6日日曜日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2007-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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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了加速我国产业展,增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 院《鼓励 和集成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政策"),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按照本 定的准和程序定的件企,均可享受"政策"定的有鼓励政策。

  第三条 法所 品,是指向用提供的算机件、信息系设备中嵌入的件或在提供算机信息系集成、用服等技务时提供的算机件。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制定件企业认准及管理方法,信息产业全国产业实行行 管理和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件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市信息产业主管部的建,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向其授或撤销对其授,并公布件企业认定机构名

  (二)指督、全国件企业认定工作;

  (三)受理对认果和年审结果的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二)会同同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件企业认定机构的果;

  (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件企业认定名,并颁发软件企业认证书

  (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果和年审结果的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推荐,信息产业部授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件企业认定机构符合下列条件:

  (一)民政部注册登的地(市)以上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

  (二)会以企业为主,其中,件企30家以上;

  (三)有固定的所;

  (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件行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并可安排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组织工作。

  第七条 不具 法第六条件企业认定机构基本条件的省、自治区、直市,可由中国件行业协会代理有关认定工作。

  第八条 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 区域内件企定和年组织 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授区域内件企定申

  (二)组织软 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

  (三)提出授区域内件企业认定和年的初

  (四)将初单报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五)信息产业主管部委托的其他定工作。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件企定和年组织工作由中国件行业协负责,初单报信息产业核:

  (一)注册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股份占50%以上的;

  (二)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市的企

  第十条 中国件行业协会受信息产业部委托各地件企业认定机构的定工作业务督和

  第十一条 件企业认定机构必须坚 为软件企、促进软产业发展的 宗旨,遵循公、公正、公平的原真履行所承担的件企业认职责件企业认定的收费标准由信息产业部商国院价格主管部确定。

  第十二条 件企准是: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立的企法人;

  (二)以算机开发、系集成、用服和其他相务为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级认证算机信息系集成等技

  (四〕从事 开发和技的技占企业职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开发和相业务所需的技经营场所;

  (六)具有 量和技务质量保的手段与能力;

  (七) 件技 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 件收 8%以上;

  (八)年 售收入占企 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 业产权明晰,管理范,遵守法。

  第十三条 请认定的企业应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 件企业认定申表,包 资产负债表、益表、金流量表、人配置及学构成、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内容;

  (二)企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印件。

  (三)企 业开发、生经营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售的品;

  (四)本企 业开发有知识产权品的明材料,包括品登记证书件著作记证书证书等;

  (五)系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颁发资质级证明材料;

  (六)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件企业认定机构依据第 十二条的组织对软 件企定申材料 评审评审以形式主,必要组织专评审对审合格的件企,由定机构提出初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件企业认定名定机构的同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批准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认证书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件企业认行年 度。各地定机 接本法第十二 定的区域内的件企业进行年,年审结果由定机构的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批准,并信息产业门备案。年合格的件企,由信息产业 主管部公布,并在 件企业认证书上加盖 合格章;年不合格的企,当年不再享受"政策"定的有鼓励政策。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件企可凭本年度有效的件企业认证书,向有门办理相并享受"政策"定的有鼓励政策。

  第十八条 业对认 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布后一个月内,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市信息产业主管部或信息产业部提出。提件企业应当提交 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后十五日内答是否受理。受理机关应对请进,并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件企整、分立、合并、重等原因更的,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其所在地定机构更手或重新定申

  第二十条 集成设计业视件企。集成设计定除要求其生产过符合集成设计的流程和管理范外,比照本定的件企业认准和程序行。

  第二十一条 件企从事制作、生售盗版件活,或者使用未权许可的品的,除由有依法理外,定机构应报请 信息产业主管部取消其件企业认格,并信息产业门备案。定机构本条前款所列的件企其情节轻重,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定申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时当如提供本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内容。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定机构停止受理其定申,或报请 信息产业主管部销该当年享受鼓励"政策"格,并信息产业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定的定机构,由授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撤定机构的格。

  第二十四条 件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定工作中,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合法益的,由所在予行政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其刑事任。

  第二十五条 件企业认定申表、年表等表格及件企业认证书由信息产业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法由信息产业负责

  第二十七条 法自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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